一本书为你全面解读监察机关15种调查措施
作者:本书编写组编写
ISBN:978-7-5174-0499-6
时间:2018年7月
开本:32开
目录
【监察法依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立法背景】
谈话,是指监察机关直接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主体,对有问题线索反映、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以面对面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或者予以提醒。 谈话措施来源于党内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委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将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四类方式之一,谈话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使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得到提醒和警示,及时收敛收手,不至于突破底线而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走向严重违法犯罪。监察机关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履行双重职责,既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又是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是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因此,监察法将党内监督中的谈话措施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作为监察机关的权限之一,使监察工作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相匹配。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措施的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谈话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这里的“管理权限”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监察机关谈话的对象,要符合《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管辖原则,不得擅自越权谈话。
二是谈话措施的适用要件是监察对象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这主要是指监察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者有职务违法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做好监察工作,必须与党内监督同样注重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从小处抓起、从日常抓起,对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一定要尽早依法进行谈话或者要求其说明情况,避免其滑向职务违法犯罪的深渊。这既是监察机关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对党的事业负责,是对监察对象的爱护。
三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进行谈话,应当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审批。
四是依规确定谈话主体。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谈话由监察机关直接进行的,应当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企业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不论是直接还是委托进行,谈话人员都不少于2人。
五是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就所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书面说明应当包括:对谈话问题作出的说明;对存在问题的个人态度和认识、检查;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由被谈话人亲笔书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签字背书。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同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和上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背书;地方人民政府、人大、政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字背书。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出的书面说明,由其所在党组织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监察专员)和上一级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六是依规办理和处置谈话材料。参考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书面说明经签字背书后,报采取谈话措施的监察机关承办部门。监察机关可以在谈话的同时,请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开展必要的了解核实。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2)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措施需要注意,谈话具有法律效力。监察法中的谈话不是一般的交谈、对话、谈心,它既是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又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谈话情况报告以及有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等应当存入监察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在谈话中不如实说明情况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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